《洞穴奇案》

dongxueqian

《洞穴奇案》

让我想起了之前看过的《正义:一场思辨之旅》

不管我们的各个法律分支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什么,稍加思考就不难明白其所有目标的根本指向都在于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之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当人可以共存的这一前提不复存在,就像案例中极端的情景下,只有剥夺别人的生命才可能生存时,支撑我们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前提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和作用。

人类生存的通常条件使我们倾向于把人类生活当成绝对的价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牺牲。这一观点有许多虚伪的成分,即便是适用到日常的社会关系中。我们面前的这个案子就能证明这个道理。在移开洞口岩石的过程中,十个工作人员牺牲了。指挥救援工作的工程师和政府官员难道不知道工作人员的作业有危险,会严重威胁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吗?如果说为了营救被困的五个探险者,牺牲这十个人的性命是合适的,为什么我们要说这些探险者达成牺牲一个人以挽救四个人的安排是错误的呢?

这一案件所有的困难从何而来?为什么对本该很明显的结论,却要进行如此长的讨论?无论本案的困难以什么样的形式呈现出来,它们都可以归结到唯一的根源,那就是未能区分本案的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

如果说我有点过分简洁了,那么下面这种限定会让上述主张的融洽性一览无余;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立法机关禁止谋杀有其道德动机:它认为谋杀是错误的,因此禁止它。没有人怀疑这一点,也没有人会出于别的原因而禁止谋杀。但是,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法官的任务是解释立法机关的语词,这些语词反映了立法机关的道德观点,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道德观点。

法律在很多方面不同于理想中的正义,其中之一是,法律体现了特定时刻特定民族同意用来统治自己的理想正义,为了确保这种同意,法律必须接受每个人的个体理想所达成的诸多妥协。

相反,它提醒我们的是,我们的法律建立在为了特定目的而加入的契约的基础之上。当这些目的因为悲剧性的意外情况而不可能实现之时,服从契约的义务也不存在了。

如果一个女人在只能选择顺从与死亡或者伤害的情况下选择了顺从,那她是被强迫、威胁和压制而顺从的:她面临着“紧急避难”。紧急避难解释了为什么她的顺服并不导致同意;基于相同的原因,它也解释了为什么探险者们的杀人决定并不是故意的。她有可能在恐惧和迷乱中,也可能在头脑清醒冷静的状态中基于紧急避难采取行动;不管是哪种情况,她都没有同意。她并没有因此而丧失控诉资格,因为她可以明确而清醒地求生而不是求死。与之相似,无论是头脑清醒的还是神志迷乱的人,有意图的还是因为冲动而行为的人,都可以运用紧急避难抗辩。

只有当法律已经很公正的时候,伯纳姆才能以他那特有的正当论调去除诉诸法律之外的正义的做法。但如果法律是根据利益、财富和权力制定的,而不是由多元的声音根据其分量和合理性来建构的,那么伯纳姆的论点就会成为忽略这些改变诉求的理由,也因此就会成为牢固确立非正义的理由。假如法律将特权制度化了,那就不可能让所有的观点都在立法程序中得到倾听。我们并没有生活在伯纳姆所想象的那种多元社会中,在那种社会中,观点和利益各有不同的群体在法律的公正性上达成了“高度一致”。在我们所生活的多元社会中,一些观点和利益支配着其他观点和利益。只要情况确实如此,求诸法律之外的正义是让法律符合正义要求的唯一希望所在。

斯普林汉姆和塔利试图表明,那场抽签把探险者的平等权利置于一个平等的起点上了。尽管就其本身而言的确如此,但是它忽略了,抽签的目的是为了赢家的利益杀掉输家。这一目标是在实施终极意义上的不平等。认为每个探险者都有平等的机会承担不利后果,这并不能为不平等的结果提供正当辩护,原因仅仅在于,不能扭曲平等来正当化不平等。

遵守刑法是一种囚徒困境,因为最大的利益让利用或背叛守法公民的犯罪分子攫取了;他们享用着自己攫取的好处,又享受着守法者所带来的和平与自由。第二大获利的是守法者,或者合作者,他们给彼此带来和平与自由,但是没有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再次是互相侵害的犯罪分子,他们享受着自己带来的好处,而不是从别人那里拿来的好处,并且当然也没有守法所带来的和平与自由。处境最惨的则是那些“笨蛋”,即受犯罪所害,享受不到因自己犯罪而得到的补偿的守法公民。

如果我们接受了被告人出于紧急避难杀人的意见,我们一定要判决他无罪吗?如果这是理性的背叛者把守法的合作者当成笨蛋的那种犯罪,那么为了让背叛的成本比合作的成本更高,威慑未来处于相同情形下的那些理性背叛者,惩罚就是正当的。


版权声明: 本站文章版权所有,转载须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版权信息。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